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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0883/2022-00100
发布机构 东海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7-04
标 题 东海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64号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东海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64号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2-08-16

东海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64号

申请人:龙某某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连云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其举报连云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违法线索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5月2日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通知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关于连云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32072200202201268389xxxx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关于连云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32072200202201268389xxxx的投诉举报件。

申请人龙某某称:申请人于2022-01-26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举报连云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编号:132072200202201268389xxxx,举报内容:本人于2021.12.28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源旗舰店”支付10.2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俄罗斯风味大列巴全麦杂粮黑荞麦面包”全麦面包-全麦列巴-1个(500克)-1份,查询是公司“连云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订单编号:237307910613328xxxx,本人收货实物产品标识存在虚假或误导消费者问题,无合格证、无全麦配料含量、无销售商、违反了GB7718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问题包装污染食品等问题。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要求商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本人购买本批次的《GB/T20977-2007糕点通则》6.4.1出厂检测报告、6.4.2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的法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并提供了所有证据材料(见12315编号:132072200202201268389xxxx下的附件材料)。而被申请人于2022-02-23回复:不立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投诉人已向我局提交了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生产许可等相关资质,违法行为轻微,责令改正。”。

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主要有如下:

被申请人回复被举报人人己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举报人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的,全面的、完善的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是否明知和应当知道食品存在的标准问题是否符合,申请人不得而知。回复中,并未见到具体的检测报告的编号,无法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核对真实性和一致性。近年来,假检测报告、‘偷工减料’检测报告层出不穷,但是被申请人未提供电子版或者纸制版的编号,无法进行核查,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所以,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本人购买批次的签字盖章的法定的证件,检测报告是否履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之范围?申请人不得而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12315举报书中提到的涉嫌违法的线索:无合格证、无全麦配料含量,并未进行回复。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被 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贵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消费者举报书、申请人在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详情、申请人在全国网络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一份及涉案订单的交易记录、物流信息、商品快照、快递包裹照片、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2022年1月26日,复议申请人龙某某通过12315平台向我局举报,称其于2021年12月28日在由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某源旗舰店”购买的“俄罗斯风味大列巴全麦面包”产品存在如下问题:1.产品无合格证;2.标签内容中无全麦含量,无销售商;3.包装有异味;4.产品有异味,怀疑为不合格产品。我局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因被举报人的经营模式为网上“一件代发”模式,由其供货方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因此现场并未查见被举报产品。后在调查过程中,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该产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我局发现,被举报人虽然查验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但查验的检测报告与所销售产品并非同一批次。举报人称该产品标有全麦字样,但并未表明其含量。我局认为,该产品标注全麦面包,为产品的名称,且配料表中清楚标注了含有全麦面粉,该标注并非对特定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因此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标签并未要求标注销售商信息。关于举报人声称的异味问题,由于没有提供法定证据,我局无法认定。综上,我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被举报人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方面存在不足,我局给予警告。鉴于其情节轻微,我局未予立案。相关办理结果我局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举报人。

上述事实表明,我局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申请人在本案中作为举报人,向我局举报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我局据此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其目的在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并不涉及具体民事纠纷的处理和权益保护冋题。我局的答复并未对申请人创设任何权利义务,并不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并不具备复议申请资格。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第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第三人)、订单信息、营业执照副本(某省某森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某省某森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流转信息时间轴。

第三人某公司在本机关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龙某某在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某源旗舰店”店铺花费10.20元购买某省某森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俄罗斯风味大列巴全麦面包一件。申请人收货后认为产品无合格证、标签内容中无全麦含量,无销售商、包装有异味、产品有异味等,怀疑为不合格产品。遂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于2022年2月8日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2年2月10日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某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网上“一件代发”由供货方直接发货给网购者,现场没有实际产品或商品,某公司提供了案涉商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测报告以及某宝网订货单,予以证明其已尽到进货查验及食品安全的审查义务。2022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和调查情况,认为第三人某公司在履行进货查验方面存在瑕疵,当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第三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违法情节轻微,经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龙某某不服,于2022年5月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受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申请人龙某某的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材料,于2022年2月10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决定不予立案,于2022年2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龙某某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龙某某于2022年5月2日向本机关邮寄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龙某某最迟应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故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龙某某就其案涉举报事项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已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法定期限,并且申请人龙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故申请人龙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同时,本机关还需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既然已于2022年2月10日决定对申请人龙某某的案涉举报线索不予立案,那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2月17日前告知申请人,而且直至2022年2月23日方才告知申请人,显然已超过法定期限。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增强程序意识,提高执法水平,避免出现类似错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龙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