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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0883/2022-00095
发布机构 东海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7-12
标 题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104号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104号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2-08-16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其举报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依法通知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复议请求:请求撤销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王某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4号在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开设的“某玩具旗舰店”企业店铺购买了1个遥控塑胶玩具,订单号:220504-33792466902xxxx,金额共计:20.90元。

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在产品的包装及产品本身都没有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

申请人收到货后,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发现这个由“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出厂的遥控玩具塑胶玩具,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

申请人向“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并收到“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回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商品有标签,不属于三无产品,且不在国家强制认证范围内,因此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理由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82玩具(2202)—-电玩中,明确标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无论由何种材质制成,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包含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热源玩具、实验型玩具等。

1、申请人收到的产品,在其销售页面,明确标明了:套餐1:大便车[电池款]。在单品详情中标明:适用年龄段:3岁以上。

2、申请人收到的产品,是需要使用电池才能进行操控及玩耍的塑胶玩具。

综上所述,“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遥控玩具塑胶玩具,是需要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才能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申请人在收到产品后,将产品的图片,通过拼多多平台发送给“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产品上面及底面,是没有任何标签的。因此,“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的产品,与申请人收到的产品,不是同一批次产品。

综上所述,“台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遥控玩具塑胶玩具,是并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的三无产品,其销售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的处理结果,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投诉举报信、商品快照、订货单截图、包裹物流单、实物照片复印件、微信截图及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告知书和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2022年5月16日,我局收到王某通过信函寄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且无3C认证玩具,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邮政EMS111856840xxxx告知申请人王某,因此,我局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立案调查违法,其理由是不成立的。

2022年5月16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王某通过信函寄来的投诉举报信,举报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玩具无厂名、厂址且无3C认证,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举报的玩具为某市某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整蛊道具(举报人提供的店铺网页标称附件2)大便车(附件3),该商品有标签,标注生产厂家为:某市某玩具有限公司,厂址:某市某镇百安街45号,执行标准:Q/YWWB001-2018,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某提供了该商品执行标准的文本复印件(附件4),该标准显示举报人反映的玩具属魔术道具,并非举报人反映的儿童玩具,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目录范围内,因此举报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同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投诉举报信及网页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产品照片、企业标准、告知书及邮寄单。

第三人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4日,申请人王某在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玩具旗舰店”店铺花费20.90元购买遥控大便车道具一件。申请人收货后认为:1.没有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2.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3C认证。遂于2022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于2022年5月16日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某公司销售的大便车为整蛊魔术道具,在产品上有标签,标注生产厂名为:某市某玩具有限公司,厂址:某市某镇百安街45号,执行标准:Q/YWWB001-2018。某公司提供了案涉商品的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证明案涉商品为塑料魔术道具,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目录范围。当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和调查情况,经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予以书面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受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人王某的举报材料后即派工作人员至被举报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了产品的执行标准等,然后根据核查和调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且在决定不予立案后及时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另外,本机关还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本着审慎的原则,应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移交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其未予移送的行为明显不妥,应予指正。望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对王某关于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