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0883/2024-00004 |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2 |
| 标 题 |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东行复第149号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东行复第149号
申请人:朱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xxx2,汉族,现住(通讯地址)xxxxxx。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富华西路9号。
申请人朱某某以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某宾馆未作出任何回复为由,于2024年7月4日通过挂号信函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某某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限期重新做出处理。2.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申请人朱某某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xx)向被申请人处,投诉举报“某宾馆”向消费者提供假冒伪劣沐浴露一事。通过查询邮件号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13日【单位收发室签收某某某】签收。
本人至今(2024年7月4曰)未收到被申请人处任何形式,任何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综上所诉,以上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对此条法律法规是知晓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而被申请人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已达到无视国家法律,视消费者权益为粪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逐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是不懂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法》等,请求法治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投诉举报(履行申请)书、物流详情。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分别登记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决定受理,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举报决定立案。
经核查,被举报方确有违法行为,本局已对被举报方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7月5日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款,拒绝赔偿,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7月3日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投诉单、举报单、时间线信息、立案审批表复印件、短信发送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日,申请人朱某某通过某某(订单号:xxxxxx)订购某宾馆,其晚上入住某宾馆。申请人认为该宾馆提供的沐浴露疑似假冒伪劣,冒用他人企业商品条码,遂于2024年5月7日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
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核查情况,于2024年5月13日决定受理其投诉并将投诉受理通过短信告知给申请人;同日,决定对其举报进行立案并通过短信告知给申请人。
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款,拒绝赔偿,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7月3日通过短信告知给申请人。
对申请人的举报,经被申请人调查,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行为,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7月5日通过短信告知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朱某某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决定受理、组织调解、终止调解;按照举报处理程序核查、决定立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情况均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朱某某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某关于某宾馆投诉举报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