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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0883/2023-00037
发布机构 东海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3-30
标 题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220号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220号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3-06-08

东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220号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相某某。

被申请人:东海县驼峰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海县驼峰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7日书面要求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予以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于2023年2月22日组织听证。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申请人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损失360000元

申请人王某某称:申请人是东海县驼峰乡某村居民长期居住在本村,由于申请人一家三代人口有七八个,住房特别紧张,于是在2014年9月15日,申请人同本村居民王某1转让宅基地四间,并在宅基地上建房,2022年7月初,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土地勘测定界,2022年7月19日江苏兼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土地面积和使用土地的界址进行了核定,并出具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盖章,签字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然而,不知是什么原因,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5日,向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否则乡政府将强行拆除,申请人认为通知书违法,拒绝签收,并在第二天开始就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也就此事进行协调,要求被申请人暂停执行,待申请人补齐手续再作处理,但是被申请人根本不听,于是对申请人所建房屋进行了强拆,申请人阻止也没有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拆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强拆错误,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应予赔偿。为此,提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居民户口簿、住房证明、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审批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调查面积成果表、东海县驼峰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东海县驼峰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涉案房屋前后东西照片四张、涉案房屋拆除时的照片三张及光盘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房屋损失明细表及购买材料的销售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文。

被申请人东海县驼峰乡人民政府答复称:一、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无任何不当。

2023年1月9日,我乡收到了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2]东行复第220号,通知书中通报了某村王某某不服我乡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接到通知后,我乡即于2023年1月9日汇总相关材料,进一步认定了王某某在某村违反城乡规划法擅自建设房屋的违法事实,并做出情况说明如下:“1、 该户违建多次被举报,我们经过调查取证和其本人王某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均证明该地块并不具备建房条件,2022年5月6日向其本人下达口头停工通知; 2、经我部门介入调查,该户虽然申请建房,但并未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房许可,属于未批先建; 3、由该户提供的相关材料(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其申请使用的200平方米用地中,197平方米属于农用耕地,只有3平方米为建设用地,不具备建房条件; 4、该户所述的一家三代七八个人,住房特别紧张不属实。王某某本来有房产,但已被交易。其本人已在某1村购置房屋,不具备在某村建设房屋的条件;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于2022年10月15日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限其2022年10月22日之前自行拆除,而该户却在法定期限内对于限期拆除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为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乡于2022年11月4日对其决定实施了违建强制拆除行为。有鉴于此,我乡实施的违建强制拆除行为,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均并无不当。

二、原告要求我乡对其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1、我乡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当然不存在还需赔偿之说。

2、该户所被拆除的建筑,已有证据证明其性质为违法建筑,基于法律常识,任何主体都不可能对违法建筑本身享有合法权益。因此,我乡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不可能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有鉴于此,本案不具备发生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3、我乡对该户违法建筑的拆除行为符合其特定建筑构造的要求,拆除手段、方式适当,不存在破坏性的拆除行为。

综上,为维护我乡的合法权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东海县驼峰乡人民政府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关于王某某非法建筑的投诉、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审批表、建管所负责人出具的证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存根)及送达照片、拆除现场照片、土地登记卡。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6日至5月26日,被申请人多次接12345政府热线,有市民反映申请人王某某在基本农田上建房,且没有任何建房手续,要求拆除违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即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展开调查,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建房前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遂口头通知申请人停工,待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施工。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建房申请,东海县驼峰乡农村经济和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东海县驼峰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予以盖章审批。因案涉建设用地仅土地勘测其中有197平方米属于耕地,土地部门未予审批,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之建房申请未予批准。由于申请人在口头通知停工后仍继续建房,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5日向申请人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乡政府将组织执法人员强行拆除,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都有你户全权负责”,申请人方拒签该通知书。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东海县驼峰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部分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且强制拆除是错误的,拆除行为造成了申请人财产损失,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王某某在东海县驼峰乡某村曾享有269平方米住宅用地,并于1991年12月登记办证。案涉土地系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从同村村民王某1处协议转让而来,该地块位于东海县某村王某1住宅东,面积200平方米,属于村镇建设规划范围。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赔偿的诉求能否成立?对此,本机关分析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房。否则,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申请人王某某建房占用的土地不仅有197平方米属于耕地,而且自2022年5月6日至26日期间,经被申请人东海县驼峰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待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施工后,申请人王某某虽于2022年7月提交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但并未获得被申请人的批准,也未能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王某某的建房行为系未批先建。因此,被申请人东海县驼峰乡人民政府是在责令申请人王某某对案涉房屋限期拆除,并在申请人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虽具有行政强制拆除的权力,但权力应依法行使。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提交了书面《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送达照片证实已通知申请人自行拆除,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向申请人送达书面《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已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及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等,故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系程序违法。然鉴于案涉建筑物或构筑物已被拆除,本机关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二、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被侵害或损害的财产是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实申请人建设案涉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仅拆除案涉房屋的部分非法建设。而申请人虽向本机关一并申请行政赔偿,并提交了拆除后的现场照片,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申请人的建设行为合法,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被申请人采取的拆除措施不当或不合理致其损失扩大或损坏了其除非法建设的案涉房屋外的其他财产。故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东海县驼峰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4日实施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