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0883/2022-00099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6 |
标 题 |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113号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东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东行复第113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东公(治)行罚决字〔2022〕2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某某复议请求:请求撤销东公(治)行罚决字〔2022〕2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某称:本人胡某某是去玩路过那里,逗留不到二十分钟就被牛山派出所抓到了。我不赌钱也没参与赌钱,身上带了100块钱也被没收了。本人胡某某对派出所口供如实回答了。本人不服对我处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叁仟元的处罚,本人胡某某希望领导还我清白。
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答复称:一、胡某某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我局受案查实:2022年6月15日2时许,胡某某在东海县某镇某村野外一集装箱内以押小宝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2年6月15日0时许,我局治安大队在对东海县某镇某村野外一可疑集装箱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集装箱内人员存在赌博嫌疑。
民警依法将现场涉嫌赌博人员传唤至东海县公安局牛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现场赌资赌具进行扣押,现场胡某某也在其中。后经询问,胡某某拒不承认自己参与赌博,但现场目击者蒋某某、何某某、牛某某和孙某康四人均指认胡某某在现场以押小宝的方式参与赌博。
因此,我局对胡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二、对胡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为了及时查清案情,在将现场涉嫌赌博人员传唤至牛山派出所后,我局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所有人员依法进行询问,虽然胡某某拒不承认自己参与赌博,但现场目击者蒋某某、何某某、牛某某和孙某康四人均明确指认胡某某在现场以押小宝的方式参与赌博,后经我局认定,现场共计十九人参与赌博,赌资达六十余万元。
2022年6月1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申请人胡某某行政处罚前,告知了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行为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按照制式文书形成笔录,申请人胡某某对处罚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该案中,申请人胡某某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适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因其在2020年11月11日因盗窃罪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据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了东公(治)行罚决字〔2022〕24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其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我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对申请人胡某某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东海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6.15赌博案行政卷宗一册。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5日0时许,东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对东海县某镇某村野外一可疑集装箱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集装箱内人员存在赌博嫌疑。民警依法将现场涉嫌赌博人员传唤至东海县公安局牛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现场赌资赌具进行扣押。申请人胡某某也在现场,被民警带至牛山派出所接受询问。
东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调查查明,2022年6月14日晚10时许,蒋某某开设赌局并电话联系有关人员到位于东海县某镇某村野外的一集装箱内以押小宝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共有19人参与赌博,涉及资金60余万元,申请人胡某某亦在赌博现场,并从其身上收缴现金100元。申请人胡某某辩解其只是在现场看的,未参与赌博。赌场召集人蒋某某及赌博参与人何某某等人指认申请人胡某某参与了赌博。
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和本案案情,告知申请人胡某某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胡某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胡某某当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被申请人遂于当日作出了东公(治)行罚决字〔2022〕2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胡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叁仟元的处罚,同时决定对其赌资100元予以收缴。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胡某某,胡某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捺印确认送达,并表示“本人有异议、要复议”。
另查明,在赌博现场查获无主资金30余万元,被申请人亦对参与赌博的其他人员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11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苏0722刑初5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诈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的,违反治安管理的。
本案中,申请人胡某某虽未认可其参与赌博的事实,但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根据现场召集人及其他参与人的指认,及参与赌博人数众多、赌资巨大等情节,在查明相关事实,并在拟对申请人胡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并根据申请人胡某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应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对胡某某作出了东公(治)行罚决字〔2022〕2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胡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叁仟元的处罚,同时决定对其赌资100元予以收缴。
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胡某某虽辩称系去玩路过那里(指赌博现场)时逗留,未参与赌博,但从被抓获的时间、申请人的居所与赌博现场的距离等分析,申请人的辩解既不符常理,也无证据证实。故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申请人参与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根据本案的情节和申请人具有的法定从重情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东公(治)行罚决字〔2022〕248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