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6038/2024-00004 |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18 |
| 标 题 | “多刃合璧”铸利剑,东海县构建纪巡审财四方协作配合机制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日前,东海县审计局与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财政局首次联合出台《关于深化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政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纪检监察、巡察监督、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目标同向、工作协同、信息互通、成果共享、整改互督。
《意见》明确,建立联席协调机制,加强业务沟通协作,实现四方监督力量相互支撑,优势互补。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征求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机构和县财政部门的意见,将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的重点事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遴选范围。审计组进驻前,商请协调纪检、巡察、财政部门了解单位和人员监督情况、调阅相关资料,借调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并对相关建议和线索开展有针对性的审计。开展审计整改督查时,重点单位商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提升审计整改成效;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时,通过工作机制会商协调解决。
《意见》强调,纪巡审财四方联动协作要规范问题线索移送,加强成果运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党员、检查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在全面梳理分类、明确问题性质、界定有关责任基础上,及时向县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抄送相关工作报告、摘录主要证据;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深刻剖析问题根源,合力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意见》要求,要严肃责任追究。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在监督过程中,遇有单位和个人故意拒绝提供资料和情况、阻碍工作开展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材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可商请县纪委监委依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