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1544/2021-00036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石梁河镇 | 发文日期 | 2021-09-09 |
标 题 | 关于印发《石梁河质量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东石政发〔2021〕79号
关于印发《石梁河质量督察工作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各企业:
为促进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强富美高新石梁河,根据 2021年度东海县质量发展工作的会议精神,现将《石梁河质量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梁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石梁河镇质量督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质量督察工作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发挥质量督察工作对质量强县建设与责任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大质量工作格局,形成“专项督导、专班负责、专报跟踪、专题会商”的“四专"督察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紧扣“高质量发展、后发先至“主题主线,聚焦质量工作责任履行、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提升、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区域质量问题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真督实察、逐层传导、强化问责,保证镇党委、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有力推动石梁河镇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质量督察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以镇党委、政府质量工作督察名义开展。同时,把握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连云港市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突出重点。根据镇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开展质量督察,促进质量水平提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因地制宜。紧密结合石梁河镇实际,紧贴食品加工、机械汽配、服装纺织、新型建材、循环经济等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质量工作督察,既立足客观条件,又考察主观努力,跟进明责问效。
(四)注重实效。以问题为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工作进度和实际成效,深入一线强化督察,把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的任务落实、责任压实、效果抓实。
(五)创新方式。充分利用质量监测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引入第三方评价,增强督察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 建立党委政府质量工作督察机制,成立石梁河镇质量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质量督察工作。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全镇年度质量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议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年度对质量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区302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镇党委、政府部署要求、质量监测信息和第三方评价结果组织实施质量督察;听取质量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镇质量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质量督察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并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镇党委、政府报送质量督察报告;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供督察建议书。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质量督察实行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对象是镇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第三章 督察内容和重点
第八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把质量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研究解决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重大问题等情况。
第九条 贯彻执行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强化质量基础支撑,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笫十条 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群众反映强烈质量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质量风险等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质量工作责任制,问责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行为,建立质量安全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质量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安全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党对质量工作领导,加强统筹规划,推动质量改革创新,组织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镇建设;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各类组织、个人自创的质量管理模式,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评比达标表彰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推进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发挥质量标杆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镇、村二级党组织抓质量工作推进机制,建立镇级质量督察工作办法,加强质量工作经费保障,推进质量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完善党委政府质量工作褒扬激励、评价制度。
第四章 督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察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进行。
(一)书面督察。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
(二)实地督察。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开展明察暗访,切实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 召开质量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单位遵守执行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2. 与被督察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3. 设立质量问题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单位质量工作问题信访。
4. 对收到的重大质量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5. 调阅、复制有关质量资料和与质量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单位质量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6. 组织质量法律法规遵守执行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质量执法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单位、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三)专项督察。就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落实、重大质量决策事项、重点领域质量问题等某方面情况开展专项督察。专项督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督察方式。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督察组,确定质量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质量督察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
(二)实施督察。质量督察组应当先收集了解被督察单位有关质量工作情况,并向被督察单位送达质量督察通知书。实地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三)报告情况。质量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督察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督察通报。以镇质量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质量督察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督察整改。需要进行整改或处置的,下发《书面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被督察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和意见书要求,认真回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褒扬激励。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单位、企业以及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褒扬激励。
第十九条 结果运用。督察中发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根据《连云港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督察规范和纪律
笫二十条 被督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质量督察监督,积极配合开展质量督察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妨碍或干扰督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督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有关规定和反对“四风”各项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督察对象减负增效,对违反规定或在督察中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