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1544/2021-00008 | ||
发布机构 | 石梁河镇石梁河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1-20 |
标 题 | 关于成立石梁河镇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 ||
文 号 | 东石政发〔2021〕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意见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提高我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政府权益、处置重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 | ||
时 效 |
关于成立石梁河镇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东石政发〔2021〕4号
关于成立石梁河镇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意见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提高我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政府权益、处置重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
法律顾问委员会是我镇的法律智库和咨询团队,主要围绕重大决策、疑难复杂事件办理、领导干部学法、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为我镇提供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律师及法律法律工作者担任。各村、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保障。
附件:1石梁河镇法律顾问委员组成人员
2.《石梁河镇法律顾问委员制度》
石梁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
石梁河镇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韦 勍 |
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
主任 |
13605123392 |
李务军 |
石梁河法律服务所 |
主任 |
13815694939 |
孙加强 |
石梁河镇劳动所 |
所长 |
13961362132 |
附件2
石梁河镇法律顾问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舆论宣传和社会评估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助推我镇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积极主动为镇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为我镇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疑难、复杂事件的定性、法律适用、风险评估等会商工作;
(三)依托专业领域资源和优势,为我镇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四)为我镇负责人出庭应诉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
(五)为我镇执法培训提供师资和帮助;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条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专题会议;
(二)经允许或授权,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三)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有独立、自由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五)优先了解我镇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的名义从事与委员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镇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我镇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法律顾问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体活动,根据需要,可增加活动次数。
第七条我镇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工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八条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任期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以及本人申请离任的,解除聘任关系。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镇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