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站点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576709653/2021-00017
发布机构 文广旅局 发文日期 2020-11-09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东文体广旅发〔2020〕10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等规定,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贯彻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17〕101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
时 效
关于印发《东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0-11-09

关于印发《东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文体广旅发〔2020〕109号

关于印发《东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等规定,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贯彻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17〕101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东委办〔2017〕9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 11月9日

东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

第二条 由办公室承担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由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自愿担任公职律师的正式公务员编制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报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局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公职律师办理执业证的申领、年检注册、变更、补办等事务;

(三)组织实施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四)负责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审核、执业记录、执业监督和考评等执业管理,对公职律师的奖惩提出意见,建立业务档案。

(五)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六)承担其它有关公职律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职律师的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具有公务员身份,在我局从事文化广电体育管理工作或者法律事务工作经历两年以上;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五)经本局同意;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公务员;2.申请人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3.申请人品行良好,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设定的公职律师遴选底线条件;4.本单位遴选,审核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情况。

(七)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它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第七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负责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初步审查;

(三)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受局指派,调查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六)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七)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的调研,向局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八)参与法治宣传和法治培训工作;

(九)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调查取证、阅卷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的执业年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安排公职律师参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和信访活动;

(四)安排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合同与重大涉法项目工作;

(五)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处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局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我局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并在执业活动中出具公职律师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支持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注重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局报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再具备公职律师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局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由本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需行政处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另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