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6/2025-00121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 | 发文日期 | 2025-03-15 |
标 题 | 东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 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25〕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的通知》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规范我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自有及融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流程,坚持概算控制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决算的原则,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我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决算进行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评审和审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二、工作内容
(一)概算
1.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
2.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以财政部门出具的概算评审意见批复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二)预算(最高投标限价)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金额400万元以上(含)的财政部门负责评审;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金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预算审核,接受财政部门抽查。
2. 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预算应不高于评审金额。
(三)结算
1.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与其办理结算审核手续。
2.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结算金额400万元以上(含)的进行复审,400万元以下的抽审。
3.审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项目纳入计划并开展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依法进行核查。
(四)竣工财务决算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三、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职责
1.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行政事业单位)、竣工财务决算开展评审,及时出具评审意见。
2.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
3.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其出具的成果文件质量控制。
(二)审计部门职责
1.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2.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择优选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3.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其出具的成果文件质量控制。
(三)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1.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报送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
2.及时提供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四)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送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需核实或者确认的材料,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3.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其出具的成果文件质量控制。
四、监督管理
1.依据编审分离原则,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相应环节的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
2.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等上级部门有相关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特别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