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6/2025-00223 |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 | 发文日期 | 2025-08-17 |
| 标 题 | 县政府关于印发东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东政规发〔2025〕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有效 | ||
东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融资环境,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及时获得银行续贷支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促进经济、金融稳定发展,根据《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23〕8号)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县依法经营,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且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2000万元应急转贷专项资金。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扩大资金规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第五条 县工信局是应急转贷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组织实施管理办法。定期听取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支局等单位根据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东海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审核、运行统计分析、联系合作银行并签订年度合作协议等工作。
东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县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应急转贷资金发放、收回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在东海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第一、二、三产业”中小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优先支持强优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第九条 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有职工欠薪、有经济纠纷诉讼以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予提供转贷支持。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东海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和资金管理平台应与贷款银行就开展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三方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率为5天内日综合费率0.02%,超过5天的,超出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04%,最长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5%以内,根据县域经济实际,企业单笔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单笔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个体工商户单笔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获得贷款银行续贷许可后,向东海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参见《东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操作程序规范》中资料审核内容)。
第十五条 受理、审核。东海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经审核后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至合作银行确认。合作银行同意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批准。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东海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资金管理平台,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企业、资金管理平台、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放款。企业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先行支付使用资金费用。手续齐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从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用于还贷。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转贷资金经企业账户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东海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续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向主管部门办公室汇报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及时报主管部门办公室。主管部门定期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或违约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参与评比东海县各项先进荣誉、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收益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收益,用于资金管理平台的支出和资金增补。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主管部门讨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需经第三方审计并公示清算结果,剩余资产返还原出资方。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东海县资源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贷、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凭资金管理平台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及时高效办理。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委负责《江苏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查询报告》或《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报告的出具,原则上应在企业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报告,为查阅相关企业的信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县政府关于印发东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规发〔2023〕3号)同时废止。